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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6-01 23:19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为妥善处理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该类问题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处理意见如下:

      一、县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本单位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的住宅楼及门面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房产所有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申请补办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需先期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办理流程: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权籍调查、向社会公告征询异议、进行实地测量落宗、核算土地出让金、确定出让年限、审批办理土地出让和登记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洛政〔2017〕38号)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核算办法:居民住宅类土地出让金直接按照基准地价核算,非住宅类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核算。房产所有者所持房产证用途为住宅,楼房属于2003年6月30日前建设的(以房产证档案记载的房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按洛宁县2003年基准地价的40%核算;属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建设的,房产90平方米以下部分对应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基准地价40%核算,房产90平方米以上部分对应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基准地价全额核算。

      (三)出让年限:按照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出让年限,2003年6月30日前建设的住宅,出让起始日期按2003年6月30日;非住宅和2003年6月30日后建设的住宅,出让起始日期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确定。

      二、县城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房屋权属登记的个人自建房屋申请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权籍调查结果,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符合规划的证明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独院住宅(自建私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和房产证,因房地产转让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由划拨使用权人先期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自建私房依法继承的,由继承人自行选择土地划拨或者出让,选择出让的,可依照本条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权籍调查,进行实地测量落实宗地面积和房产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实际测量面积核算出让金。出让年限按照法定最高年限确定,以土地初始登记日期为起始日期。

      (三)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照住宅用地级别对应当时基准地价的40%核算。

      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住宅小区(商品房)主体或附属工程越界超占相邻宗地,县自然资源部门已对工程实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或已经发过房产证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超出范围占用其他权利人出让土地的,由双方权利人签订转让协议,缴纳相关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转移及合并变更登记,宗地使用年限、用途、容积率等与占用方原取得宗地条件一致。

      (二)超出范围占用其他权利人划拨土地的,由被占用方权利人出具同意放弃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占用方原取得地块用途、期限和两倍出让金,协议出让给占用方,缴纳相关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三)超出范围占用未供国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占用方原取得地块的用途、期限和两倍出让金,协议出让给占用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四)超出范围占用集体土地的,报请县政府实施征收后,

      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占用方原取得地块的用途、期限和两倍出让金,协议出让给占用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五)同一权利人相邻的两宗或多宗土地,宗地用途一致申请合宗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合宗审核意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合并后的宗地终止日期以先到期的日期确定,容积率按工程规划的容积率确定。

      四、国有建设划拨用地上的单位集资建房处理意见。

      (一)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情况的,相关职能部门并未明确要求拆除等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按照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以联营联建方式开发建设的住房类房屋,若联营联建方已灭失或无继承单位的,且房屋销售已实际发生转让行为的,直接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与规划许可证主体不一致的单位自建或职工集资建造住房类房屋,若已取得历史时期权属来源证明或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直接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

      (四)对于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但因历史原因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申请人持鉴定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五)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且已实际转让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向申请人或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不动产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直接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由受让方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

      (六)整幢建筑未办理首次登记,但部分业主已办理过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幢楼部分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不动产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直接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由受让方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

      联系单位:洛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王龙伟

      联系电话:17719269801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结果说明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洛宁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于6月1日至6月15日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截止6月15日,未接到群众意见建议。下一步将进一步梳理完善《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按程序完成后续审议、印发等工作。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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