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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2-09-07 10:35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通〔2022〕2号

      为巩固全县“禁煤区”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现有“禁煤区”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结合我县“禁煤区”划定、“双替代”工作、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能源供给、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我县“禁燃区”进行划定,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方划定为“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县城建成区和各乡(镇)“双替代”整村推进村庄。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加强“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

      (二)“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双替代”改造到位的区域,实施“禁煤区”管理的,应确保散煤、洁净型煤和高污染燃料“清零”。

      (四)新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和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六)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我县“禁燃区”范围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洛宁县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燃区”“禁煤区”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年8月29日

      解读材料:《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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