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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5-04 10:18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

     宁政办〔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4日

      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倾倒(泄漏)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县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县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洛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国家、省、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县指挥部在国家、省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乡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共同负责,或视情况由县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跨乡镇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县政府提出请示后确定。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科工、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处理和发布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组织做好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县生态环境局要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县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县生态环境局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事件信息核实

      县生态环境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及通报

      4.3.1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级别,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洛河水质超标和产生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别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程序

      5.2.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启动Ⅳ级响应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加强与乡(镇、街道办)组织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5)组成应急临时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

      (6)与市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保持密切通信联络,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县指挥部其他组成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要求,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联合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责任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5.3.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集度等因素,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应于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应当依托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县财政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科工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环境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县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科工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文广旅局、开发区管委会、气象局、人武部军事科、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开发区管委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一、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武部军事科、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等危害。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科工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环境应急车辆保障、组织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五)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科工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科工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委、气象局、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参与、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消防、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政策解读:关于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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