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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洛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9 09:17 来源: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养老〔2020〕3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洛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人社部门牵头拟订《洛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后,分别征求了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社保中心等部门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对补贴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县司法局法制审核,最终形成《洛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总体要求、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补贴方法及衔接办法、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新老政策衔接、组织实施等7部分组成,明确了工作原则和各部门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做出了详细的规划与安排。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概述了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补贴对象范围。明确了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三是征地时具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四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本办法还对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原则、被补贴家庭对补贴对象的选择、具体补贴对象的审核方式做出了解释。

      第三部分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分别明确了补贴办法、补贴标准及分配方式。每次征地后,县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会保险中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工作,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及分配方式完成补贴工作。

      第四部分补贴方法及衔接办法。明确不同情况的补贴对象的补贴方式以及衔接办法。一是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二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三是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本办法还强调补贴资金不能冲抵补贴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第五部分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核算与筹集、审查与拨付、以及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新老政策衔接。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前与实施后被征收土地的政策保障范围,做好新老政策之间的衔接。

      第七部分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四、解读机构

      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79-66231166

            附件:洛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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